《中国思想通史 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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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二卷- 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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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源也可以从这种经济基础上说明。这是我们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史所必须解
决的问题。
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但他为了巩固政权,必须依靠身分性的地主阶级。
上面已经指出,秦汉帝王为了“强本抑末之计”,最注意豪族。六国世族、
天下豪富曾历次被迁至长安,置于皇帝直接监督之下。他们从最初就是不合
法的占有者,因为他们在一定的条件之下是和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相矛盾
的,当他们威胁到皇帝政权的时候,他们的财产就可能被没入官。虽然汉武
帝没有采纳董仲舒的“限田”疏,从期在皇族与豪族的经济对抗中保持着相
互利用、彼此妥协的关系,但武帝在必要时又可以把豪强的土地没为“公田”,
如元鼎三年(公元前一一四年)“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
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馀顷,宅亦
如之。”(史记平准书,参看汉书食货志)历代的这样的斗争很多,王莽的“王
田”制则是想百分之百地实行君主土地所有制,结果,他和农民在经济上对
抗,又和豪族地主在经济上对抗,短命的皇帝和他的武断措施是分不开的。
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秦汉皇帝大都在强弱或本末之间,采取
一定的优遇办法,以安定豪族地主的占有制,作为皇权与豪权的联系,因此,
所谓“限”所谓“占”,是以占有若干顷的土地数目以及若干“户数”的农
民,为最高限额,这是消极的规定,而不是私有制的积极的承认。汉武帝为
了对付豪族地主,还有“专地盗土”的法律,一经被此条法律所干触的地主,
那就要遭受重大的处罚。汉书卷八十一匡衡传:有司奏衡“专地盗土”,衡
竟坐免。事在元帝初元元年与成帝建始元年之间。匡衡封地多四百顷,司隶
校尉骏、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一统,
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又说:“附下罔
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匡衡是元成间的人,但刘向新序说:“孝
武皇帝时重附益诸侯之法”。既然“附益”和“专地”同义, 那么这法律可
以说是武帝制订的。武帝还创立了以六条问事的科条,“科条谓所犯法律也。”
(北堂书钞引扬雄语注)这也主要是针对占田逾制的豪族地主阶级而设的,不
但其第一条定罪的对象明白地指出:“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
暴寡”,而且其他五条对二千石定罪的对象,也是以豪族地主阶级的占有制
为主,如说:“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二千石选署不
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二千
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道行货赂,割损正令”(参看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此外也有临时的诏令,提出对土地占有权逾制的处罚,例如哀帝纪:“诏诸
侯王列侯公主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下言限
制)??。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过品,皆没入县官。”
汉代的土地国有制,过去学人已经有注意到的,例如宋叶适说汉代“但
问垦田畿亩,全不知是谁田”;明末顾亭林说:“官田自汉以来有之”。按
秦汉之际,垦田屯田都为政府所掌握,垦屯的土地即 是官田。“秦制,凡民
年二十三,附之畴官,屯边一岁,谓戍卒。”(汉书景帝纪,师古注)晁错曰:
“秦时,??战则为人禽,屯则卒积死。”(同上,晁错传)“二世立,如始
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史记始皇本纪)屯戍是秦代开辟
疆土的重要劳役。“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
田宅。”(通典食货一)汉因素制,垦屯更加发展,文帝武帝都动员了大量劳
动力(包括罪人),从事工役制形式的剥削,元鼎元年一次就动员了六十万人
戍田于西北部。这种军事体制不但影响于占有制,使汉代的陇西六郡的豪族
地主有了凭借,发展起来,而且也酝酿出隶农式的“部曲家族”。东汉光武
以至后代的屯垦制不能不溯源于这里。仲长统说:
“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
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后汉书本传)
这就是后代授田制的国有形式的张本,如果逾越制度的许可,法律外的
占田“过制”就有理由被皇帝来没收或以“专地盗土”的科条来定罪。马克
思说:“在封建时代,军事上诉讼上的裁判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资本
论,第一卷,页三九八),就是这里的意义。
按汉代“公田”之名所以在武帝时代大量出现于史籍,这是他为了使土
地国有制成为定式,用法律形式肯定的缘故。上举的“专地盗土”和“六条
问事”的科条,都是武帝所制订的。因此,土地国有制的法律形式是武帝二
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法律中的主要项目,他也利用这些法律和身分性的豪族
地主展开斗争,史实甚多,不须列举(可参考贺昌祥著论两汉土地占有形态的
发展,第三、第四节)。但这里应该注意,“公田”制并不是从武帝开始的,
而且在武帝以后的西汉社会也没有根本动摇,不过在统治阶级内讧中有时豪
族地主占些上风而已。
据汉代的历史记载,皇帝不但可以大量地把公田官田封给领主,在一定
的限制之下,即不能逾制或逾限的条件之下,允许他们“占有”,而且为了
争取“流民”(从户籍即“名数”中逃亡的农民)和贫民的劳动力,还把“公
田”假给他们,所谓“假公田”给农民,当然只指“使用仅”。这就是后代
“授田”或“均田制”的张本。
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也实行国家管
制。从秦代“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以来,汉代对于作为“农夫之生死”
(盐铁论语)的盐铁采用了一系列的管制政策,并因此,在武帝以后成了社会
经济的矛盾之一(参看本书第五章)。这些财产所以要国有,正如盐铁论复古
说“今意总一盐钱,非独为利人也,将从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
兼之路也。”这意义就表明最高地主对付豪族地主的法律形式。其他如纺织
业等手工业以及主要的公共事业的经营如河渠灌溉交通等,也实行国家管制
的政策。因了公共事业的国家统制,不但强化了中央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
如马克思讲的东方专制机关的三种部门的性质,而且还利用封建权力把这些
部门的劳动力大都束缚在奴役或劳役制之下(参看白寿彝等著从秦汉到明末
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一文,历史研究一九五四年第五期),使工役制的
残余形式和东方的专制主义结成不可分离的关系。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以土地为主而以其他产业为副的国有的财产形态,
从秦汉社会发源,一直是中国封建所有制主要的形式(此一问题请参看本书第
四卷上册中第二、三、四卷序论补)。中国的政治史、思想史和宗教史的研究,
是不能不从这里出发的。
上面所讲的是关于封建生产方式的生产资料一要素的所有性质,物质的
人格化者叫做皇族最高地主以及身分性的地主。他们的基础都依存于农村公
社的残馀。身分性的地主是“家长制的农村生活的东方野蛮制度”,最高地
主是“对地方施行父权”的皇帝。统治阶级集团的地位在历史中是很强固的。
他们之间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这从秦代就具备了制度上的特点。一方面皇
族集团怕豪族集团的势力,另一方面却尊奖这一势力,通典食货一引崔实政
论:“秦堕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纲纪,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荫,
遂肆其意。上家累钜亿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这一传统,汉代以来循而
未改。至于唐宋以来从身分性地主转化而来的半“非身分性”的地主,即“庶
族”地主,将在第四卷详论。
第四节 汉代的劳动力和领户制
我们再进一步研究一下汉代的劳动力——生产方式的另一要素。首先,
应该肯定,秦汉社会存在着大量的奴隶。古代工技之贱,蛮夷之贱,罪犯之
贱,仍然相续于秦汉。例如,“礼,贵者公,贱者名”,贵者有氏,贱者有
名无氏(或庶人无氏),秦汉虽有法定的户口制,而据郊祀志载,汾阴人无锦
即有名无氏的工奴,粤人勇之即蛮夷的俘奴,秦汉时征服匈奴,远筑是城,
近修宫室,大量使用罪人,即犯者奴。秦灭六国以后,虽然把俘获的人口散
为户数,大徙人口若千万家,移民实之(参看秦会要徙民),但依然使用奴隶。
汉因秦制,也是这样,据文献记载,汉代虽有解放奴隶之令(尤其在光武时,
说详廿二史札记),而始终在法律上承认奴隶制度,我们且把史实列举于下:
“(汉)高祖令民得卖子。”“五年诏曰: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
免为庶人。”
“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贾谊曰,今岁恶不入,论卖爵子。”
“后四年,免官奴婢为庶人。”
“董仲舒说武帝曰,宜去奴婢,除专杀之威。”
“杨可告缗遍天下,??得奴婢以千万数。”“成帝诏曰:公卿列侯亲
属近臣多畜奴婢,??其申敕有司以渐禁之。”“哀帝诏曰:诸侯王列侯公
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其议限列,??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
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以上见西汉会要卷四十九)王莽更名天
下奴婢曰“私属”,不得买卖。
东汉初光武帝发布了许多有利于奴婢之令,比西汉更富于奴婢解放之
义。建武二年五月诏:“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悉听之:敢拘执论如律
纪”。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
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又诏:除奴婢射伤
人弃市律。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论者及狱官未报,一切
免为庶民”。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皿来被赂为奴婢者,皆一切
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悉听之,拘留者以略人法从事”。十四年
十二月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从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
无还值”。(以上参看东汉会要卷三十)光武以后,仍间有免官奴之令(如安
帝)。
据上面所举的史实看来,汉代时常发布免奴之令,但奴婢制度依然存在,
甚至高祖以来买卖奴隶是合法的。见于史者有如下诸例:
秦相吕不韦家僮万馀人。汉贵族,如王商私奴千数,史丹僮奴以千数,
王氏僮奴以千百数,窦氏奴婢以千数,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济南安王
奴婢至千四百人。汉豪强地主,如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数百人,折像父
国家僮八百人,曹仁弟纯僮仆人客以百数,糜竺僮客万人。
此外官奴婢也盛行,武帝时没人奴婢,分与诸官。元帝时贡禹说:“诸
官奴婢十馀万,??税良民以给之。”反之,民间奴隶之子尚恒为奴,陈胜
传有“人奴产子”之名。
汉代有“耕当问奴,织当访婢”的话,这些话到了魏晋时代还见于史籍
中,由此看来,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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