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审判"余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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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审判"余秋雨- 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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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颇有意思的细节是,开审前,法警曾安排双方在庭审结束后从另外的通道离开,但到了结束以后,在发现庭外并没有媒体大军守候时,双方仍从大门离开。    

  之所以没有“媒体大军守候”,是因为各报记者看穿了余秋雨打官司的目的在于炒作,另一方面法院不许采访,故大部分报刊都没有来。《南方周末》打了电话给赵律师,赵也劝他们不要守候,我们出门后也不会接受采访,但仍有一些从南京及其他各地来的记者,我只好约他们在咖啡店里聊天,也未深谈。    

  晚7点飞返武汉。    

  我在飞机上想到法庭辩论结束时,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和庭长对“调解”的回答和解释,不禁笑出来声来。要是余来回答,他有可能说百分之三百打败古远清,绝对不和解!要是我来回答,也不可能像赵律师那样急中生智把对方的话加一个“不”字,很可能会说只有对方撤诉才同意和解。    

  我觉得他们三个人有点像事先“串通”好了似的,又好像许庭长在套双方律师的话。把尖锐冲突、南辕北辙的双方往调解方向引,这种工作艺术和留下悬念的结局,充分体现了许庭长狡黠的智慧与才能。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美丽的文字陷阱(1)

  上面的实况转播只是“第一集”,还有更精彩的“下一集”。    

  法庭辩论时,双方唇枪舌剑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如上面说的涉及到语文常识辩论问题。    

  余秋雨发言时,头一句话就说:“古远清研究了我十多年,居然现在才第一次在法庭上见面,显然他研究的是另外一个余秋雨。”    

  我反弹道:“要求研究者一定要与研究对象见面,这是违反文学常识的。难道研究李白的人,都要和李白见面吗?”    

  许庭长说:“你们谈的与本案无关,不要再争了。”    

  我在《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一文中有这么一句话:    

  余秋雨为什么这样“狡猾”,一再躲闪自己“文革”中的经历呢?    

  余秋雨起诉我时,认为这里使用的“狡猾”一词,构成了整个侵权事件中“最严重的焦点。”    

  我辩称:“狡猾”一词加了双引号,并用标点符号用法作证据说明在该文的具体语境下,双引号是表示否定,即“狡猾”一词是贬词褒用,含有狡黠、智慧的意思。    

  余秋雨的律师认为,“狡猾”一词不管加引号还是不加引号,都构成了对余秋雨诽谤,因它不单纯是一个形容词。    

  我说:“就算去掉引号,狡猾也只是形容手段,并无实质性的内容,因而它只是一般的贬义词,远没有达到诽谤的程度。只有对方用‘杀人犯’、‘走私犯’、‘强奸犯’一类词语时,因有具体的指控才构成诽谤。”    

  双方还就“执笔”一词的理解展开辩论。    

  余秋雨说,被告强调他“执笔”写作《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是指他单独写出此文。    

  我反驳道:“自己从未认为‘执笔’是一个人的行为,它还隐含有他人参与的意思。况且我从没有讲过‘体系’一文系余秋雨一人所写。”    

  辩论更激烈的还有余秋雨所讲的“人命案件”是否属断章取义的问题。    

  我在《弄巧反拙 欲盖弥彰——评〈新民周刊〉等媒体联合调查余秋雨“文革问题”》(《南方文坛》2001年第4期)中有这么一段话:    

   “文革”中的姚文元是以笔杀人,跟张春桥、姚文元一起跑的秀才是以笔伤人乃至严重伤人。经历过“文革”的人都知道:“罗思鼎”、“任犊”、“石一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造反派。他们不用战斗组的形式在街头刷大字报、主持或公开出席批斗大会,而是躲在幕后霸占全国主要媒体的重要版面以笔当枪“打黑帮”。用笔批斗或曰伤害一大批文化名人比有形的“斗过、整过、害过任何一个具体的人”影响还大。如果硬要请人出来指证余秋雨当年所犯的错误,除已有他的“同事”孙光萱、胡锡涛写的文章可供参考外,周恩来的养女孙维世亦可指证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发表给她带来的致命打击。可惜孙维世被江青一伙活活整死,已不能出来指证了。那末,可请仍健在的中国艺术研究院外国文艺研究所研究员郑雪来出来作证,余秋雨“文革”初期加入“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参与执笔的批“斯坦尼”一文,如何给这位一辈子从事“斯坦尼”戏剧理论翻译及研究的学者精神上带来的严重伤害。    

  当然,这篇文章造成的恶果“小余”一个人负不起,他只是奉命参与讨论执笔并非是最后的定稿人,但他参与的这篇文章毕竟给江青整孙维世提供了炮弹。对此,不敢说余秋雨有罪,但总可以说他有过吧?    

  余秋雨认为:被告在这里讲的是一个“人命案件”,其所说的“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发表给她(孙维世)带来的致命打击”,是将原告看作是周恩来养女、戏剧艺术家孙维世之死的“加害人”。    

  我反驳说:这是断章取义,危言耸听。因为这句话的主语是文章而不是指人,说原告是“加害人”,是否暗换了文章的主语?何况该句是一个假设句,而且紧接后面我便以“可惜孙维世被江青一伙活活整死,已不能出来指证了”一句话否定了这种假设。要说这里有“杀人犯”,也是“江青一伙”而非文章执笔者。另方面,原文中还有“这篇文章造成的恶果‘小余’一个人负不起,他只是奉命参与讨论执笔并非是最后的定稿人”,这哪里是把孙维世之死栽赃给原告,而简直是在为余秋雨开脱呢。    

  余秋雨告我的第四个理由是发表“公然蔑视法律的言论,竟然公诸报端,令人震惊。”其根据是我在《南方文坛》上发表的这段文字:    

   笔者要告诫余秋雨:名人为名誉打官司输得很惨的前车之鉴真不少。即使韩少功那场“马桥”官司打赢了,可徒给文坛留下一个笑柄而已。赵忠祥与一个小记者打官司引起群众对他强烈的不满,使他“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的身价大掉,也是一例。奉劝“从不谦虚”的余秋雨这回不妨“谦虚”一回,以免引发另一场非正面的、而且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政治历史大搜身”的结果。    

  余秋雨在致《北京青年报》的信中写道:“看了这样的话,有血性的男人肯定要打官司”。也是这段话,使余秋雨痛下决心把我送上法庭。    

  余秋雨在诉讼状中写到:这段话的“言外之意,被告还可以借助于法律之外的力量,在法庭之外制造‘极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美丽的文字陷阱(2)

  我反驳说:这里牵涉到文意的理解。余秋雨先生的语文常识似乎有问题,他的分析完全与我的原意南辕北辙。我明明说的是“谦虚”后不再打官司,就不会引发“政治历史大搜身”的后果。而一旦打官司,即借助法律之内的力量,鼓励被告或知情者在法庭之内一一出来指证余秋雨“文革”中的“硬伤”,这样就会使余秋雨的“文革”行为更广为人知,从而给他造成“非正面的”即负面影响。借助法律力量打官司却引起更多的人关注和寻找余秋雨的“文革”真相,这不就是他自己讲的“政治历史大搜身”吗?这分明是尊重而非蔑视法律的言论。何况,判断被告是否藐视法律,是人民法院的权利。原告在本案开庭以前,如何能以法官身份作如此判定?原告这种曲解被告的文章,故意将被告与法律对立起来,试图通过法律程序蒙蔽公众,达到掩盖历史真相的目的,其实质是在玩弄法律,藐视法律。    

  “余古官司”在某种意义上说系由错别字所引发。余秋雨本来是1968年参加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因我在《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一文中电脑出错打成1969年,这便给余秋雨提供了一个最好的做文章的机会,他在起诉书中振振有词地说我在捏造事实,因为他1969年已到军垦农场服苦役去了,再也不可能去参加撰写批判“斯坦尼”的文章。    

  不少文人都有不拘小节的毛病,余秋雨也不例外。他在庄重的起诉书中,竟有两处将大名鼎鼎的媒体《南方文坛》错打成《南方论坛》,还把我在这个刊物上发表的《弄巧反拙 欲盖弥彰——评〈新民周刊〉等媒体联合调查余秋雨“文革问题”》错打成《弄巧成拙,欲盖弥彰》。我没有以牙还牙,反诉余秋雨捏造了一个全中国、全世界都没有的《南方论坛》加害于我。但当余秋雨的代理律师宣读起诉书说我在《弄巧成拙 欲盖弥彰》一文中,如何制造了加害于余秋雨的“人命案件”时,我实在按捺不住打断他的话说:“我从来没有写过《弄巧成拙 欲盖弥彰》的文章!”    

  这种否定使合议庭的三位法官感到震惊。    

  我连忙解释说:“请余秋雨先生严肃些、认真些,我写的明明是《弄巧反拙,欲盖弥彰》,怎么到你们手中,竟变成了《弄巧成拙,欲盖弥彰》?”    

  反应敏捷的鲍律师连忙反唇相讥说:    

  “你自己还不是打错了,在《答辩状》中把‘《弄巧反拙,欲盖弥彰》’打成‘弄巧成拙’!”    

  我的《答辩状》是研究生校对的,想不到自己也受了对方的误导打错了——不过,这也许是美丽的错误,“故意”留下这个错字让对方跳进这个陷阱,把严肃的法庭辩论变成错别字之争?    

  由于有这样精彩的语文常识辩论,故澳大利亚《华人日报》和《南京晨报》报道法庭辩论时,用的便是《是打官司还是考语文常识——余秋雨与古远清在上海法院打起笔墨官司》的标题,不少朋友看了后均忍俊不禁。其中广西大学出版的语文杂志《阅读与写作》还在2003年9月加以转载,以供中学语文老师讲课或课外阅读时参考。这也许就是余秋雨自己讲的“我的法律行动带有示范性质”吧。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双方开始妥协

  在2002年底开庭后,上海法院对我变得十分客气,说以后为了节省我的时间和路费,“不要专门到上海来,只在电话和传真中沟通即可。条件成熟时,等你有机会到上海开会时再调解。”    

  机缘果然有了,中国作家协会台港澳暨海外华文文学联络委员会将于2003年3月15日在上海召开扩大会议,研究台湾文学的有关问题。我趁这个机会去上海,法院便决定14日召集原被告双方进一步调解。    

  仍然是封闭式开庭,到会的还是那几位当事人和法官。不同于上次所挂的“原告”、“被告”的牌子,而用“上诉人”、“被上诉人”代替。    

  许伟基先生说:“在去年12月开庭时,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尽管这调解的前提是如此针锋相对。休庭期间,我们分别征求了你们的意见,双方就调解的原始方式进行了交换。今天召集双方主要是谈具体的调解方案。如双方满意,就当场宣布调解成功。请原告代理人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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