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中国房地产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势不可挡地铺开,许多大中城市内的老城区民宅、近郊远郊,在“拆”字的推动下,地震一般,眨眼就成了一堆瓦砾。到处是拆后残壁断垣,到处是迁后建筑垃圾,到处都是拆迁后的建筑工地。
另外一边是到处都有农民工,将拆下来的断楼板、破砖头,用牛车等各式交通工具拉到郊区去。在将要拆迁的地方、将要拆迁的村子,村民们家家户户都在匆匆忙忙地盖房,守株待兔,等着拆迁人来拆迁。
魏雅华在凯迪网上发表文章说:这是“对土地使用权无偿收缴”的报复。宅基地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缴的。既然拆迁方说只价赔偿房子,那好,我把整个院子都盖成房,盖得寸土不剩,院子四角变成了房子四角,院子有多大,房子就有多大,还盖成五层楼,不就行了?我盖房的成本连工带料是1平方米180元,用的全是城里拆房拆下来的破砖烂瓦。你给被拆迁户的成本价是商品房的当时市场价,1平方米3000元,五层楼你每平方米就得给到1.5万元,反正是有法律依据的,你干不赔?
魏感叹,谁说房地产业的暴利只有房地产商才能独享,被拆迁户就不能趁机也享用一回?这叫“请君入瓮”。很公平。
这当然是嘲讽的说法,因为我们看到了被浪费的拆来拆去的社会财富。魏说,这是对不尊重“等价交换”的报应。法律界人士说,这是“诚实信用”的法的精神的凌辱。
第二个怪现象是拆迁中的“阴阳合同”。 所谓的阴阳合同,指的是房地产动拆迁工作中,拆迁人表面上与被拆迁人签订一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或安置款项。同时,暗地里又签订另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前一份协议的补充。根据后一份协议,被拆迁人可以得到额外的补偿或者安置,在上海等发达城市,通常一个户口三五万元。但这份协议,只由拆迁人保存,被拆迁人在签字后,是无法得到该份协议的。至于除协议签字双方之外的其他人,更是没有机会得知该第二份协议的内容。
也就是说,拆迁过程中,原先的纸上的政府法规,早就被现实操作的手“撕裂”了。《南方都市报》记者在上海采访后,写了一段“苏州河北岸,闸北区七浦路7号地块强先生的故事”。
故事说,马路边悬挂的大红条幅“早签约早受益”、“拆迁造福人民”、“支持动迁工作”在阳光下很是耀眼。这一地块占地2万余平方米,拆迁之后将建一个大型商业住宅区。
故事还说,45岁的强先生几天前在动迁协议上签了字,他一家三口住在一间8。9平方米的老房子里,动迁公司答应支付14。5万元的货币补偿。虽然这个数字比强先生预想的还差两万元,但他知道,如果完全按照拆迁政策来办的话,他得到的补偿可能只有现在的一半——动迁公司与他签的协议有两个:一个是“阳合同”——按政策来的,一个是“阴合同”——政策所不认同的。
有律师断言,“在上海,十个拆迁户中九点九个签的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的存在有其现实合理性,因为这里面的巨大价格悬殊,对拆迁户是不公平的。而这个不公平正是法规的滞后造成的。
毫无疑问,这样的现实的合理性,对法律来说,无异于打了一个耳光。法的精神,在这样的阴阳合同面前,是那么的委琐,没有光彩。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5)
法院的“释法”和“变法”
2003年9月21日凌晨的那次拆迁中,我们看到了黑势力的影子。据悉,一个在逃的曹姓嫌犯,接到北京金泰成公司一王姓经理20万元“委托费”后,纠集50余人并雇佣2辆铲车,来到北京丰台石榴园西街,将20余因对开补偿不满意而拒绝搬迁的居民统统叫醒,强行拉到院内进行殴打、捆绑,3名居民被打成轻伤,4间房屋被强行拆毁,直到警察赶到并制止。
事实上,暴力拆迁在中国的发生绝非一起。北京一位法学教授称,现在全国蔓延开来的暴力拆迁使强制成为习惯、违法成为平常,这实际上是开发商与腐败分子大规模实施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这一领域的调整功能几近丧失。在一些地方,只要是打着拆迁的幌子,打砸抢几乎可以被免于制裁。数年前,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动用黑势力强行拆迁,一夜间马到功成,被腐败拉下马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还因此表扬刘涌批评他的部下拆迁不力。
观察家认为,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或将不会再次发生,非但丰台检察院,中国的领导人,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很多部门,都在努力将拆迁纳入到良性制度轨道。中国正在酝酿拆迁制度变革。
国庆节前有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牵头制定针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它的基本精神就是,不再支持强制拆迁。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违法,应以组织强制拆迁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具体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实际上可能导致对公检法联合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的否定。
这样的消息,无论如何是鼓舞人心的。旧的拆迁法规,在经济学家张曙光等学者眼中,已经成了“恶法”。过去的几个月里,法律界人士对旧的拆迁法规,给予了不遗余力的鞭挞。
在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社主办的拆迁高层研讨会上,一些法律人士对拆迁法规之“恶”的分析,鞭辟入里,这里,我们且摘要几段:
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智晟:目前的相关规定说,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不能达成协议时,交由政府裁决。这样实际是由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以行政立法方式安排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仅此一点,我们就可以说,目前正确规范拆迁的法规是缺位的。强制拆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涉及到刑法对强迫交易是犯罪的规定。违法拆迁对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刑法等大量的国家基本法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确实是比“非典”更可怕的事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如果为实现它的利益而保驾护航,就会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而起不到社会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权的行使应该导致对私权的保护, “不予受理”是没有法理根据的,即使法律规定不明确也不能作为法院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法院不能将民众应该得到的救济推给行政权去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目前的拆迁存在很多问题,核心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拆迁就必须保护私人权利,为了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去完善法律体系,强调私有权在法律体系中应与国家、集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政府拆迁部门往往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是保证实体处理公正性的基本条件,通过正当程序处理,可以减少利益冲突,消除社会不公平、不稳定的隐患。
回顾过去,我们欣喜地发现,早在法律界人士的批评发出之前,一些省市的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自觉的拆迁“变法”。
2003年3月27日,杭州市中级法院3月27日发出的《关于做好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房屋拆迁立案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各基层法院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协议”情况下,不予受理拆迁人“强迁”的诉请。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向省内各级法院发出了类似的通知。
杭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汤海庆说,“现在拆迁纠纷比较多,房管、土管、基层法院、当事人等各方面的理解也不是很一致,做法也不是很统一,所以需要规范一下,中院的这个决定出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对行政方面的压力还是有的。”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6)
人大的力量
曾被视为橡皮图章的人大,在拆迁问题上,再一次显示了她作为权力机构的力量。
2003年9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焦点再次集中在强制拆迁、拆迁补偿金额和原址产权调换上。
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 是会议的一个焦点,人大代表认为:“要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所以,《拆迁办法》第六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拆迁的目的、依据、地点、范围、期限,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等。
如何保障钉子户生活条件? 在过去,这个问题几乎不是问题,现在,《拆迁办法》明确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同时,实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 此外,为了保障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暂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拆迁办法》明确了“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四天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日,该条例将开始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拆迁人习以为常的强行拆迁将被禁止。
经过三次审议的《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了规定,对于被拆迁人合法享有的使用权的空地,应当单独作为一个补偿项目,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严令“拆迁人不得强行拆迁”。拆迁人违法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同时,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否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们满意地看到《条例》还对政府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